继母诉儿子将父亲与其生母合葬
作者:黄辉 更新时间 : 2021-01-14 浏览量:278
王某与妻子并生育了王某辉,后王某辉的生母去世,后王某与李某再婚,王某去世,王某辉拟将王某骨灰运回老家与其生母合葬,王某辉向李某作出书面承诺,内容为:“将父亲安葬于生母坟旁,留一定距离,留出继母百年之后安葬位置。”李某同意将王爹爹骨灰运回老家安葬。
王某辉在其生母坟墓旁边挖墓穴将王爹爹骨灰安葬于此,并将新墓与旧墓堆放成一个新的墓头。李某认为王某辉违反承诺,将王某骨灰与其前妻合葬,损害了李某作为王某配偶的合法权益。
法院遂判决被告王某辉就其将王某坟墓与其生母坟墓合葬事宜向李某作出书面的赔礼道歉。
骨灰具有人格属性,骨灰安葬地点及方式对亲属的人格权益具有一定的影响。本案中,王某辉违反承诺,违背李某意愿,将其父亲王某与其生母合葬,损害了李某作为王某配偶的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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