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构成诈骗罪等数罪
作者:黄辉 更新时间 : 2021-01-14 浏览量:425
为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在陈某某的组织下,成立A公司从事“借条放贷业务”,成立B公司从事App放贷业务,以公司模式经营网络借贷业务。对于贷款逾期的被害人及父母、亲友、同事和同学发送侮辱威胁等短信,采取“软暴力”方式进行“索债”,造成被害人4人自杀,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决首要分子朱某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套路贷”犯罪集团有明显的首要分子,以软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致多人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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